警惕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及“新能源动力液”销售!
近日,佛山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某新能源科技公司进行了核查。发现该公司在住宅小区商铺、商场、超市等区域,以商铺、店铺等为经营主体,涉嫌违规推广销售“新能源动力液”。经查询该产品检测报告和产品技术说明书,该“新能源动力液”属于易燃液体,且具有急性毒性和生殖细胞突变性。其化学成分包含甲醇、甲基叔丁基醚和石脑油,闪点低于60℃,存在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嫌疑。我局已加强对相似经营场所的排查整治,并计划抽检、查验类似产品,依法严惩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需强调的是,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进行相关活动是违法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此类行为将被责令停止,违法所得和危险化学品将被没收,并面临10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商家和经营主体务必高度重视,确保所售产品不涉及危险化学品,以杜绝非法经营行为。
相关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施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均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进一步指出,若违反该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擅自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同时处以10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首例非法运输危化品入刑案件,涉事司机、企业负责人同罪同罚!
2018年10月16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在宝安区一收费站开展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粤Y号牌重型厢式货车载有危险化学品硼酸,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暂行办法》向深圳市交警局移送了此宗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驾驶案件。
深圳交警了解案件相关信息后,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多部门联合执法后,政府各部门加强了数据互联互通。非法运输危化品,不再止步于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刑罚。
办案民警在调查途中发现该危化品运输车驾驶员及车辆所属公司不可谓不大胆。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没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公司负责人明知故犯,涉嫌共同犯罪。
1、追究个人责任
驾驶员: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化品运输。
驾驶员陈某所属的化工公司尚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其行为涉嫌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他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
2、追究主体责任
公司负责人:明知无许可证仍指派驾驶员运输危化品。
涉事公司车辆管理人、责任人总经理陆某在明知其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均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情况下,仍然指派该公司司机陈某驾驶公司普通货运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硼酸,陆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3、涉事人员双双被拘
陈某、陆某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9年5月9日,深圳交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项之规定,对嫌疑人陆某、陈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019年11月20日,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做出判决:被告人陈某、陆某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该案为深圳市首宗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暂行办法》移送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办理的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驾驶案件,对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运输,预防涉危险化学品交通安全事故有重要意义。
危化品运输车辆运载的是“移动的危害”。因此,负责生产运输的企业及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许可证明。对于存在各类交通隐患的车辆,深圳交警一经发现必定严厉查处!
1、严格源头管理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杜绝无资质车辆和人员装运危险化学品,杜绝超载超装车辆出厂出库。
2、加强车辆检查,持证上路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车辆营运证并随车携带,车身和尾部要悬挂明显警示标志。
3、规范装载货物
危险化学品货物装载要匀称平衡、整体固定,做到一车一货,不同危险化学品不能混装。
4、遵守交通规则
不得超载运输,要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不得随意变更路线,要与旁车保持安全距离。
沈阳某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22 年 2 月,沈阳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某区税务局提供线索,沈阳某物流有限公司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疑似提供假冒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市局执法队当即派出执法人员开展核查,并与公安、检察机关会商研判后开展行动,现场查扣了该公司购买的假冒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经询问,该公司负责人韦某为尽快取得税务局开具和购买发票的权限,授意员工周某从孙某处购买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价格为 600 元。通过深入调查,韦某还存在向辽宁某建设集团销售-35#柴油 10 吨的违法行为。
孙某等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市应急管理局以涉嫌买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将犯罪嫌疑人孙某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给予 10 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资阳市无证销售危险化学品案
2024年5月6日,资阳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网络举报:安岳县某电器经营部涉嫌无证销售危险化学品。2024年5月6日资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岳县某电器经营部进行调查核实。
经现场核查,安岳县某电器经营部销售的制冷剂金冷R-32、金冷R-22、优氏澜R-32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岳县某电器经营部于2024年3月11日下单订购了制冷剂金冷R-32共6桶(9KG/桶)、金冷R-22共6桶(3KG/桶)、优氏澜R-32共3桶(3KG/桶)。截止2024年5月6日,安岳县某电器经营部销售金冷R-22共6桶,销售金额1020元,获利120元;金冷R-32、优氏澜R-32均未销售。
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安岳县某电器经营部属于初次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销售金额小,且销售危险化学品危害程度低并仅用于正常维修活动,按要求立即停止其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活动。